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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資格確認糾紛可以上訴嗎?

股權1.96W

一、股權資格確認糾紛可以上訴嗎?

股權資格確認糾紛可以上訴嗎?

股權資格確認糾紛可以上訴解決。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和實務中較為複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準,一般不存在疑義。

二、成為股東的要素

我國公司實踐中,因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極不規範,存在大量的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對此,司法機關及理論界存在相互對立的認識,依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往往得出相互衝突的結論。因此,需要從理論上抽象並構建出一套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準則,作為處理該類案件的指導。理想狀態中,無論依原始取得還是依繼受取得,股東大體上都應具備七大一般特徵。

1、股東簽署公司章程

2、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

3、股東依法登記於工商部門

4、股東持有出資證明書

5、股東記入股東名冊

6、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

7、股東是對公司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

三、股東的分類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4、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股權資格的確認對於一個公司的順利經營來説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於一個公司的股東確認,這個過程是非常重要也是需要謹慎對待的。如果一旦發生股權資格確認上的糾紛的,都是先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果的,可以選擇到法院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