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申報納税?
一、企業股權轉讓的概念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隨着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權轉讓的税務處理成為了越來越多的股權交易方關注的重點。
二、企業股權轉讓如何申報納税
(一)股權轉讓中法律關係人及股權轉讓流程
1、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轉讓解禁或轉讓條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這些限制性的條件分對內股權轉讓與對外股權轉讓以及特定人員(如高級管理人員)等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
2、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履行,表現為受讓人支付價金,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股票)、確認股權已交付、請求公司予以股權過户登記聲明等;
3、受讓人與轉讓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公司承認新股東、註銷原股東;轉讓人有協助過户義務,公司有法定過户登記義務。
4、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公司法定義務,向社會公示。 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税利害關係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企業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税收
1、營業税
根據2002 年12 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 號)對這種行為徵税辦法的規定,自2003 年1 月1 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2、企業所得税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國税函[2004]390 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 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税發[2000]118 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國家税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税、免税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税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税。股權税務律師提醒: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後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税費用、提高税後淨收益的目的。
(3)國税函[2004]390 號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税補充規定:
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0]118 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8]97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税後利潤重複徵税,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3]45 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税時已調增應納税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税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税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3、個人所得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税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税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税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4、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税發[1991]155 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徵收印花税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 年4 月,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決定,從2008 年4 月24 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 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政企脱鈎、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係,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 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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