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有股東不同意應該如何處理?
一、股東會決議有股東不同意應該怎麼處理?
股東不同意股東會決議的,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決權,投反對票或棄權。如果最後股東會議仍以半數或三分之二多數的表決權通過決議的,則通過的決議對該股東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大股東不同意小股東股權轉讓的情形應該怎麼處理?
股權可以依法轉讓是公司法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掌控公司的大股東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如遇到大股東欺壓小股東,不開股東會又不分紅,小股東完全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作為股份公司中持有一定比例股權的股東,均具有對股東大會發布的決議發表自身個人意見的權利,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當然也可以主動選擇棄權,但是作為股份公司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一旦在股東會議上受到股東的明確反對,要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是否可以通過的處理,如果股權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羣體的意見,都表示反對,那麼股東會議決議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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