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是什麼?
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至少有兩人,兩人以上共同經營一項事業就難免產生矛盾與利益衝突,與解決其他紛爭一樣,坦誠、友好協商應是化解股東權益糾紛的最佳方式。然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並不是所有糾紛都能以協商方式解決,那麼訴訟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選擇。
(一)股權確認
投資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是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有些投資者由於種種原因,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閲覽、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閲、複製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説明正當目的。
股東要求分配應以股東會決議為依據,但是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或者雖召開但決定不分配,就只能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公司未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定期股東會議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不予召開的,提議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開股東會議。公司連續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分配利潤的,在股東會決議表決時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三)股權轉讓
當股東發生意見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許是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在很多情況下,各方也容易就此達成共識,但由於公司法第35條要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於此規定比較原則,而多數公司的章程也沒有作出細化規定,致使實際操作時矛盾重重。
股權糾紛是可以協商處理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覆,逾期未答覆者視為同意。
-
什麼是股東代表訴訟流程
律師解析: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中華...
-
股東名冊上未更換名義的股東的地位如何?
律師解析:依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的受讓人如未進行名義更換,則不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不得對公司主張股東權。同時,即使受讓人未進行名義更換,受讓人仍具有實質上的股東資格,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中可以主張股東權。股權受讓人等股權的取得者,通過股東名冊...
-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否要其他股東同意?
律師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
-
股權質押已解押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