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賠償時效怎麼規定的?
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代位求償是理賠的重要環節,而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存在的爭議一直困擾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當事人
第二百五十七條 【海上貨物運輸賠償時效】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八條 【海上旅客運輸賠償時效】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後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九條 【船舶租用合同賠償時效】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條 【拖航合同賠償時效】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一條 【船舶碰撞賠償時效】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二條 【海難救助賠償時效】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三條 【共同海損分攤時效】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四條 【海上保險合同賠償時效】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六十五條 【油污損害請求權時效】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條 【時效中止】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百六十七條 【時效中斷】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
請求人申請扣船的,時效自申請扣船之日起中斷。
自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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