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對於發起人有什麼要求
一、上市公司對於發起人有什麼要求?
1.發起人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個以上的發起人。這是一個最低人數的規定,而對最多人數則沒有加以限制,因為這是資本的廣泛聯合,不限規模,也就不對人數提出上限。
2.發起人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為所設立的公司是中國法人,為了保證及時辦理有關事務和履行義務,應當有此要求。
3.發起人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認購其應當認購的股份,這是指整個發起人而言的,至於每個發起人需要認購多少股份,則由發起人相互約定。但是無論哪一個發起人都必須認購股份,不認購股份的就不具有發起人的資格。
4.發起人任務
發起人是組建公司的人員,其法定任務是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因為設立公司過程中有大量事務,必須由法定的人員負責辦理,發起人就是這種人員,他們與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員是不同的。
5.發起人人數的特別規定
如果是一個或者二、三個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發起人人數上可以少於五人,不受發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這樣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有哪些?
1、公司設立完成
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對於認股人、因設立行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響。因此為發起人規定了較嚴格的責任。
(1)資本充實責任。又稱“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設立失敗
公司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未能夠完成設立行為的情形。
(1)連帶賠償責任。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對內執行設立行為事務,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發起人的行為即成為公司機關的行為,其所生之權利義務,歸於公司享有或承擔。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成立,各發起人就設立公司所為之行為以及設立所花費的費用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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