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申請書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申請書
申請人:張**,男,1976年9月19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區**路1**號院**號樓**號。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0080*******號),特申請複核
事實理由如下:
一、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故認定書載明:李應寬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在摔倒過程中,李應寬被摔倒在王文富駕駛的無牌壓路機下,王文富駕駛壓路機在停機過程中,壓路機滾筒將李應寬壓死,因此壓路機不是制動向前慣性滑動致李應寬身亡,而是向後倒退壓死摔在壓路機滾筒後李應寬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應當是駕駛人員臨場慌亂,採取措施不當導致的死亡後果。同時根據您大隊查明事實是:兩機動車沒有相撞。因此申請人懇請責任事故認定法定機關重新準確認定事故原因及責任。
二、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認定事實不準。
交通事故現場圖記錄的是:李應寬駕駛的摩托車是由北向東行使,距南側路邊1.7米處制動滑印跡長15.8米。可見李應寬在向北行駛過程中發現與其行駛方向對面有壓路機後,就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向東行使迴避與其行駛方向迎面而來,向南行駛的壓路機,並緊急制動。因此李應寬並非遇緊急情況不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同時,李應寬駕駛摩托車時速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認定書在沒有體現的情況下,就認定李應寬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認定事實不準。
三、由於認定事實不清和不準,因此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明責任不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三十六條規定:道路或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正是由於施工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命令性規定,沒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才使得李應寬發現問題後採取向東迴避行使並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仍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申請人懇請交警部門對人命關天的事故重新複核,以準確認定事故責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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