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律師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若沒有支付律師費用的能力時是可以在法院開庭前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請,經相關機構審核,符合標準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那麼,什麼叫法律援助律師?
一、什麼叫法律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律師是一個律師職位,最大的特點是無償性。不管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是從事了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用。
1、廣義
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援助律師和狹義的援助律師。廣義的援助律師,即包括了社會律師因接受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某一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而稱之為某個案件的援助律師。也包括了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2、狹義
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也有稱為公職律師、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受聘於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其他部門,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於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並享受國家行政事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
3、特點
社會律師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後,對指派的援助案件不能收取律師費用。法律援助專職則不能向社會提供任何有償的法律服務。
二、法律援助律師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援助律師,通俗的説只是一種律師職業。只要是得到法律援助律師幫助的當事人都是可以不用交律師費的,該律師也不得以其他理由收取費用,違反規定的,是會受到處罰的。且,法律援助綠樹不得以不正當理由停止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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