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出售後掛失又補卡取現行為之辨析
銀行卡出售後掛失又補卡取現行為之辨析
——河南金謀律師事務所 王洪生
案情:劉某介紹陳某出賣銀行借記卡,賺取介紹費200元,陳某在開卡時開通網上銀行。賣卡後劉某和陳某約定,讓陳某注意其銀行卡里的資金變動情況,有大額資金進入時讓陳某將銀行卡掛失,把錢取出後私分。某日陳某發現其銀行卡進入20萬元,和劉某商量後到銀行掛失,把20萬元取出後私分。
分歧意見:對於劉某和陳某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某和陳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侵佔罪。所取得20萬元在陳某的銀行卡內,該資金在法律形式上處於銀行卡申領人的控制之下。故陳某對於其申領的銀行卡內資金具有佔有、支配權利,其掛失和補卡等行為均屬於合法行為,其通過掛失、補卡方式支取資金的行為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且拒不歸還。
第二種意見,劉某和陳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陳某雖然是對以自己名義開通的銀行卡辦理掛失和補卡,但其向銀行隱瞞了自己已將銀行卡賣給他人,銀行卡中的20萬元系他人存入款項的事實,謊稱是自己的存款,而使銀行信以為真,為魏某辦理了掛失、補卡、取款等相關業務,其在該過程中實施了欺騙行為。
第三種意見,劉某和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劉某和陳某採用銀行卡掛失、補卡的方式,將他人存入到銀行卡中的20萬元全部取出,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他人財物佔為己有。
評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劉某和陳某的行為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陳某對已出售的銀行卡無控制權,卡內資金既非其所有,亦非代為保管或遺忘物。其將該銀行卡出售的行為,屬於將實際支配控制權利轉讓給了他人。卡內現有的資金及資金往來均不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亦不屬於其所有。
劉某和陳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劉某和陳某並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其向銀行辦理掛失、補卡、取款等手續並未違反銀行相關規定,劉某和陳某行為不符合詐騙罪行為特徵。
劉某和陳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持卡人在購買了陳某的銀行卡後,卡內資金在持卡人的佔有下,雖然資金來源不合法,持卡人構成非法佔有,劉某和陳某通過到銀行掛失、補卡行為,屬於改變佔有的行為。
劉某和陳某的祕密竊取行為就是相對於持卡人改變佔有的行為,不是對於銀行而言,陳某到銀行掛失、補卡行為是公開行為,不屬於祕密竊取行為。劉某和陳某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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