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與拆遷,各級政府部門的作用是什麼
農村徵地與拆遷,各級政府部門的作用是什麼
1、國務院、省政府——發佈徵地批文的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佈徵收公告以及徵收實施主體;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徵收決定後,有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徵收工作的權利。在實際操作中,市、縣政府往往會委託或者指示鄉鎮政府做一些實質性的工作。我們要明確的是鄉鎮政府只能是作一些協助性的工作,並不是實施主體。
3、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經市、縣級政府授權的國土資源局、房屋徵收局、街道辦、鄉鎮政府、村委會——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村委會——自治組織、協助工作;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農民朋友們一定要明確,村委會不是政府行政機關,是不具有行政職權的。而徵地拆遷是一種行政行為,作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的村委會自然是無權單獨做出徵地的行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也不能與被徵收人談補償籤協議。所以説,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的主要角色是協助上級政府完成具體的土地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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