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的,出賣人應支付使用費
試用合同所附條件未成就的,出賣人應支付使用費
試用買賣合同約定免費試用條件,試用期滿後雙方業務關係終止、免費試用條件未成就的,出賣人應支付使用費。
案情簡介:
2012年,水務公司提供紙業公司900噸淨水劑試用,報價單載明單價為每噸345元,備註欄明確“此報價為最終報價,按此價格簽訂合同後,之前所送900噸藥劑不計任何費用,如合同未簽訂900噸藥劑每噸按500元結算”。試用期滿,紙業公司未與水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紙業公司廢水主管劉某以手機短信形式向水務公司確認了約定試用期每噸500元事實。2013年,水務公司訴請紙業公司支付試用品使用費43萬餘元。
法院認為:
①水務公司與紙業公司之間所形成的試用買賣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雖在訪談記錄中有“同意免費”內容,但雙方並未在洽談決議中作最終確定。水務公司報價單中載明單價為每噸345元,報價單備註欄中明確試用期免費試用承諾是附條件的,即免費試用條件是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因試用期滿後雙方業務關係終止,並未訂立書面合同,故免費試用條件並未成就。況且,紙業公司廢水主管劉某亦以手機短信形式向水務公司確認了約定試用期每噸500元事實。
②劉某手機短信中關於每噸價格內容與其提供的書面陳述相矛盾,故不能認定;報價單備註欄中500元每噸價格高於其最終報價每噸345元,且未得到紙業公司認可,亦不能認定,但報價單中每噸345元價格系水務公司給紙業公司最終正式報價,對水務公司應具有約束力,故已交貨部分以該價格結算較為合理。判決紙業公司支付水務公司29萬餘元。
實務要點:
試用買賣合同約定了免費試用條件是簽訂正式買賣合同,試用期滿後雙方業務關係終止、免費試用條件未成就的,出賣人應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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