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來襲,2022年最新規定
在徵地拆遷項目中對於被徵地農民而言,補償安置協議是至關重要的。簽訂了協議,補償款收到了,也就意味着可以踏實放心地交地騰房了。2022年新法律法規下的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新出了格式文本,對於老百姓有哪些益處呢?下面參照2022年最新發布的《浙江省土地徵收程序規定》附件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咱們一起了解一下。
律師在辦理徵地拆遷案件中,見到很多被徵地農民所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內容不明、格式混亂,甚至是空白協議。被徵地農民稀裏糊塗就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中明確規定,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地項目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適用省裏統一提供的格式範本,而不允許地方上隨意發揮、設計。補償安置協議既然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關鍵憑證,就應當有個規矩。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簡言之,田間地頭的水井、水渠、農業看護用房、大棚温室等地上附着物和種植的農作物等青苗,是誰種的補償就歸誰。不過,浙江省在協議示範文本中卻規定這筆補償費用需由村集體代為轉交給農户,而不是由徵收方直接支付給農户。協議範本中擬約定,甲方(縣級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應當於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將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丙方(土地所有權人)。丙方在收到足額補償款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律、地方性法規和村規民約等的規定支付給乙方(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乙方同意由甲方委託丙方支付上述費用。
其次,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落地後,承包權和經營權可能分離,對此,浙江省的示範文本中給出了答案:已頒發不動產權證的土地經營權人可單獨與徵收方、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直接獲取其應得的補償利益。其餘承包經營範圍內的轉包、出租或者流轉土地的,土地承包權人應按已有約定妥善處理補償費用的歸屬。除依法訂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當事人外,其他租賃集體土地的當事人都無法向徵收方直接主張補償利益,而是隻能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去向農户主張。
最後,農民何時交回原土地、宅基地上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實踐中大家關心的問題。儘管從法律上講,交不交回證書都不影響被徵地農民依法享有的補償安置權益,但何時交回證書還是與“先補償,後搬遷”原則的落實存在一定的關聯。浙江省示範文本中擬約定,農户應在收到補償款之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交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而房屋的貨幣安置,徵收方同樣需要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將補償款足額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被拆遷村民應在收到足額補償款之日起30日內騰退房屋並交付土地。在收到補償款的當日,被拆遷村民就可以申請辦理產權註銷登記,交回原不動產權屬證書了。這就是説,被徵地農民在未實際見到補償款時,無需騰退房屋、交出土地,也無需交回不動產權屬證書。
當然,即便是法律這麼規定的,但是個案中你遇到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絕不會像示範文本那樣乾淨、簡單,會涉及許多複雜的具體問題。故此,大家一定不可將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至關重要的一環看得過於簡單、輕鬆,而是要在整個徵拆權利救濟中把好每一道關卡,這樣才能在最後的簽約環節中讓自身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還是那句話,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協議不滿意的,千萬不要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給出專業意見,在律師的幫助下使的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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