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被村裏忽悠,這些"空掛户"都獲得了拆遷補償!
拆遷,是好事也是壞事。説它好,不少人靠着拆遷致富了,説它不好,是因為也有一些人拆窮了。
當然,還有一些人因為拆遷父子反目,搞得家庭內部矛盾重重。身為村裏的“外來人”,劉女士深有感觸。“在村裏生活十幾年了,大家平常都和和睦睦的,遇上拆遷了,村裏就把我當外人看了,不給補償”。
一句空掛户,有多少人就此失去了大筆拆遷補償?
劉女士去年老伴過世,但是因為一張遺囑,劉女士在房屋拆遷時成為了不予安置對象,無法取得拆遷補償。這是怎麼一回事?
事情是這樣的,2001年劉女士跟王先生在一起重組家庭。王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劉女士也共同出資3.5萬,但基於雙方的彼此感情信任,這筆錢沒有留下任何憑證。
建房之後,雙方領證結婚。劉女士的户口也遷到該村,共同生活一起耕種土地十幾年。土地證是王先生的名字,每次村裏開會也好還是其他集體活動都叫上劉女士,劉女士已經是生活在這個村裏的老人兒了。
去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在去世前他留下遺囑,他們倆一起建的房屋給了王先生唯一的兒子也就是劉女士的繼子,同時劉女士可以繼續居住在裏面。
現在,房屋面臨拆遷,拆遷辦卻説劉女士沒有房產和宅基地屬於“空掛户”,不是該集體組織成員,不予安置。
但是,劉女士在該村生活十幾年,耕種數畝土地,在原籍地也無土地和房產,到了這個村生活後,村裏開大會等都會去參加,她不明白自己怎麼就成了空掛户了呢?
名詞解釋:什麼是空掛户?
在徵地拆遷中經常説到空掛户,城市中的是指户口登記的地址是在被拆遷房位置,但產權名字是其他人。農村集體組織中,對於在該集體既無土地也無房屋,只有户口落在那裏,也被稱作為“空掛户”。
其實空掛户最早是指,人們因為工作、讀書、嫁娶等離開户籍地,經常居住地與户籍地非同一個,形成人户分離,那麼户口在原地就是空掛户。
在徵地拆遷中針對“空掛户”通常不給安置補償,原因是這類“空掛户”既沒有土地也沒有房產,並且沒有經常居住在該地,因此不能享有安置補償。
拆遷律師解析:劉女士已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獲得補償
那麼,劉女士真的屬於不能安置的“空掛户”嗎?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第十條規定,下列人員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
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通成員,因不同原因依法喪失或自願放棄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中的一項及其以上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非初次婚娶(招)關係的;通過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捐交公積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形成產權轉讓關係的。
第五條,特殊成員是指擁有土地共有權、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完整權利的一項及其以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公民。
可以明確,劉女士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特殊成員,並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現在集體土地和房屋被徵收,雖然房屋沒有登記到她的名下,但是她享有集體成員資格理應獲得相應的安置補償。
這幾種情況下,外嫁女有權獲得農村徵地補償款
“外嫁女”也常被認定為不享有土地補償的空掛户。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嫁的女兒不能分配土地補償或者比兒子少分配補償。
對於户籍沒有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出嫁女,是否能夠獲得土地徵收補償,最為關鍵是要擁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中,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外嫁女想獲得土地徵收補償,必須滿足三個要件,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户口”,或者出嫁後在其他經濟組織不享有土地相關權利,那麼在原籍地享有的土地權利在承包期內不能被剝奪。
這樣才能確認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而保障出嫁女可以獲得土地徵收補償。
離婚了,也不能一刀切認定為“空掛户”,也能獲得補償
跟出嫁女面臨同樣的情況,因為婚姻關係遷户到村集體進行生產、生活後離婚,户口未遷出,同時在其他地區不享有土地權益,那麼在户籍地他們依然屬於該村集體的集體組織成員,不能因為離婚而剝奪他們享有的土地權益,土地徵收同樣能獲得補償。
前提是他們是農業户口,並在户籍地曾經參加生產、生活,承擔過集體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
如上所述: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户口遷入集體後,參加了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並盡到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且在其他集體不享有土地權益,那麼在該户籍地不能認定其為“空掛户”,更不能剝奪其相應土地徵收的相應補償和安置。
如果您在徵地拆遷中,遭遇了不公平、不合理的違法徵收,安置權益受到侵害,就不要沉默,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讓法律之劍,為您聲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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