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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立功的區別,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顧名思義就是自願主動接受司法處置,強調的是主觀上一定是自願主動而不是被迫的。需要注意的是,自首有最後的一個時機條件,即沒有采取訊問或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時。若已經被採取了詢問或強制措施,那就不再成立自首。

自首與立功的區別 對量刑有什麼影響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節,但具有以下區別:

首先,成立要件不同:1.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成立自首;2.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成立立功。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而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我是程智華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內訴訟爭議解決一線律師。 執業17年,主攻刑事、複雜商事訴訟方向,參與了上百件刑事案件。擅長解決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在經濟類犯罪辯護,企業商事訴訟,公司風險防控,合同糾紛有着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您在刑事辯護事務中遇到麻煩,歡迎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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