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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律師轉載故意毀壞財物罪概述——兼談虛擬財產等能否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概念

大竹縣律師轉載故意毀壞財物罪概述——兼談虛擬財產等能否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關於本罪的犯罪對象,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1.財產權利憑證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物理意義上的物質財產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疑問,但是無形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呢?司法實踐中,有的人認為根據一般社會觀念,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財產應限於有形財產。筆者認為,《刑法》上的財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無形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能產生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就可以成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對象。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刑法》對公私財物的範圍有明確規定。《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户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股份股票等無形財產屬於本法財產範圍。因此,股票等無形財產、財產權利憑證可以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2.網絡虛擬財產能否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虛擬財產具有三個特徵:(1)虛擬性。虛擬財產存在於網絡經營者構建的網絡平台上。(2)價值性。虛擬財產要麼是現實財產的虛擬化,要麼是網絡環境下工作成果的轉化,具有與現實財產相同的價值屬性。(3)合法性。合法性是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法律只保護那些可以合法取得並持有的虛擬財產。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雖以虛擬形式存在於網絡,但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其所有人能排他支配,並通過網絡交換或拍賣,其財產性和現實世界的財物並無不同,因此,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違禁品能否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違禁品是指法律禁止公民個人擁有、持有的物品。如槍支、毒品等。筆者認為,違禁品雖然是法律上禁止持有的物品,但是不能否定它的財產屬性,具有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產,對於行為人的非法持有,應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沒收;違禁品並非無主物,是有佔有人的,如果非依法律程序毀壞他人佔有的違禁品,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予以追訴。多數學者觀點也認為違禁品可以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4. 贓物或用於犯罪的物品能否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筆者認為,首先,實施毀壞行為的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目的,存在主觀惡意;其次,贓物或用於犯罪的物品並非無主財產,它本來有合法的所有人,故意毀壞行為本質上也是侵犯他人的財物;再次,贓物和犯罪物品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繳,不能由他人隨意毀壞或侵佔。因此,贓物或用於犯罪的物品也可以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5.不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能否成為本罪犯罪對象

筆者認為,只有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才能成為本罪犯罪對象。衡量經濟價值應當根據客觀標準,不能根據主觀標準,某件物品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主要通過市場關係來體現。比如,故意毀壞他人一張有紀念價值的相片,這張相片是否具有紀念價值,具有多大價值,很大程度上是所有人個人主觀上的認知,無法形成較為統一的判斷標準,無法通過市場關係來體現。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純粹的財產犯,在犯罪構成上也屬於情節犯,以“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為構成要件,一張相片對所有人感情上具有多大價值因人而異,如果對毀壞同樣的相片有的行為人被判有罪,有的被判無罪,將嚴重違反《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所以,不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不能成為本罪犯罪對象,但對毀壞行為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追究民事責任。

(二)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毀滅或損壞”應如何理解呢?筆者認為,應包括對財產施加物理上有形力的毀滅損壞行為,也包括沒有施加物理有形力但損害財產本身效用的毀滅損壞行為。

(三)主體方面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行為人的目的是毀滅或損壞財物,而不是非法佔有財物,這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重要區別。

三、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犯罪構成上,本罪屬於情節犯,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未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而是一般的治安違法行為

本罪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是指直接損失數額,不包括間接損失數額。對於犯罪構成要求的嚴重情節,可以從主觀惡性、行為手段、行為危害後果幾方面考慮。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毀壞財物行為未達到前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應負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四、本罪司法認定

(一)本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

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有重疊的關係,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來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構成毀壞公私財物。但兩者之間仍有以下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破壞生產經營罪,行為人是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的目的。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人的目的就是毀壞財物,使財物失去本身效用。

2.客觀方面不同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為,如砸毀設備;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行為,如明知有故障阻礙生產經營而不排除。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只能是積極的行為,消極的行為不構成本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沒有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只要足以造成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即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則要求毀壞的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

3.犯罪客體不同

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破壞生產經罪的破壞對象必須和生產經營活動直接聯繫,即破壞的是使用中的機器設備等,如果破壞的不是使用中的機器設備,因和生產經營沒有直接聯繫,應認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本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指無事生非,逞強鬥狠,肆意挑釁,隨意騷擾,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行為人在尋釁滋事的過程中也可能有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但兩者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首先,兩者主觀目的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人以毀壞財物為目的;尋釁滋事罪行為人是通過毀壞財物達到滿足精神刺激,鬥狠稱霸,擾亂公共秩序等目的。其次,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求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尋釁滋事罪則要求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再次,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五、案例分析

比較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黃曉東與代某因裝運煤灰的先後順序發生口角,在雙方鬥毆前被在場羣眾勸止。被告人黃曉東對此認為自己被代某欺負,而產生報復代某的想法,欲使代某向其認錯,遂邀約被告人黃小波、黃加強等10餘人,於當日20時許,當代某、孫某、粟某等人駕駛的三輛貨車經過武隆縣巷口鎮城東村棉花壩公路段時,被告人黃曉東、黃小波、黃加強等10餘人用自己貨車橫在公路中間,將代某、孫某、粟某等人駕駛的三輛貨車攔下,被告人黃加強使用鋤頭擊打代某駕駛的貨車車門,被告人黃小波使用鐵製工具擊打該輛車的車門、車窗玻璃以及孫某駕駛的貨車車門,造成代某的車損失價值2940元,孫某的車損失價值800元。隨後,黃曉東、黃加強等人將代某從其貨車駕駛室拖出而摔倒在地,黃加強等人對代某進行毆打,造成代某輕微傷。

法院審理查明,被害人孫某、粟某與代某無任何關係。

(二)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被告人黃曉東、黃加強、黃小波如何定罪,定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尋釁滋事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黃曉東出於報復被害人代某的目的,糾集被告人黃小波、黃加強等10餘人攔下被害人代某等人駕駛的三輛貨車,用鋤頭等工具砸壞其中的兩輛車,造成損失價值3740元,並將被害人代某毆打致輕微傷。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黃曉東、黃加強、黃小波逞強好勝,伺機報復,在武隆縣境內的交通要道上,公然糾集多人攔阻被害人代某貨車的同時,也將隨行的另外二輛車也進行攔阻,並毀壞其中孫某駕駛的車輛,且隨意毆打他人,該行為屬於隨心所欲損壞他人財物,毆打傷害無辜,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雖與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要件不完全相符,但綜合分析考慮三被告人實施的行為及造成的社會危害,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犯罪動機和目的來看,被告人黃曉東與代某因裝運煤灰先後順序發生口角,黃曉東就認為自己被欺負,為了炫耀自己的實力,耍威風,於是糾集10餘人到代某回家必經之路上進行攔阻,進而實施犯罪行為。其目的只是要被害人代某認錯,承認其實力強,並不以毀壞代某的車輛和毆打代某人身為目的的。

第二,從侵犯的客體來看,三被告人在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上,欲攔阻被害人代某,將自己的貨車橫在公路中間,使處於正常行駛狀態的孫某、粟某的車輛也被攔下,嚴重妨礙了道路交通,妨害了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從侵害對象來看。三被告人與代某發生口角,要報復的對象是代某,但是三被告人不問青紅皂白,對與其無任何瓜葛的孫某、粟某車輛進行打砸,造成孫某車輛損失價值800元,其損害的對象不是特定的,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徵。

因此,三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實施行為侵害的客體、所採用的犯罪手段和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均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財物罪相關法律、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主席令第83號主席令第83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21號【實施日期】2005.01.11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號【實施日期】2008.06.25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8號【實施日期】201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