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到底怎麼劃?
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説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最重要、最基礎,更是最初的一環。
在事故發生後,優先要做的就是報警,如果有人員傷亡還應當呼叫救護車。在交警到達現場後,可能會根據現場狀況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現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經由當事雙方均認可並簽字。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事實清楚,雙方無事故責任爭議的情況下。在無法當場判斷事故責任時,交警會將事故車輛送檢鑑定,根據車速報告、車檢報告、視頻監控錄像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出具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的產生有兩種程序,第一種是簡易程序,第二種是普通程序。接下來我將介紹一下兩者的區別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簡易程序:除了上述當場作出的事故認定屬於簡易程序外,還有一種就是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後雙方到交警大隊接受調解時,雙方均同意交警所認定的責任,並都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
簡易程序的事故認定書是最常見的,且因為不需要説理,只需要雙方同意並簽字即生效,所以非常便捷。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簡易程序不需要説理,僅需要雙方簽字,在事後反悔時亦反駁的依據,往往很難推翻原認定的事故責任。
但簡易程序也是可以申請複核的,即在簡易程序的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後的三天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但簡易程序的事故認定書通常是在自己同意交警劃分的責任後簽字產生的,短時間內可能都不清楚自己有申請複核的權利,而在超過三日複核期後才發覺事故認定的責任不合理,此時已悔之晚矣。
故:若非事故責任清晰明瞭,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或事故責任明顯對己方有利時再簽字。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己所作簽章負責,所以簽字時請務必帶有審慎的態度。簡易程序的要點就在於簽字即生效上。
②普通程序:在雙方都不同意簽字劃責,或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時,會採用普通程序方式定責。即通常會採用各種鑑定手段,比如車速鑑定,車輛檢測等,再結合視頻資料、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以查明事故成因來劃分事故責任。普通程序定責是需要説明理由的,而且是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的,作出即生效。而救濟途徑也是在收到事故認定書的三日內,可以提交書面的複核申請。
相較於簡易程序是同意而簽字,當事人主觀上至少在當時是認可這份事故認定書所劃分責任的,通常也意識不到還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複核這種救濟途徑,常常在救濟期過了以後反悔。但在普通程序中,是直接收到劃分責任的事故認定書,所以往往也容易出現及時對事故認定書所劃責任不服的情況。且在普通程序中有説理部分,大家也會仔細閲讀事故認定書,進而知道三日內可書面申請複核這一救濟途徑。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能極大地節省司法資源,在當今交通事故頻發,司法資源緊缺的現狀下,以簡易程序定責仍是主流,也值得提倡。但在事故責任尚有爭議時,切勿草草簽字定責,應審慎斟酌,以達到最好的結果。
説完事故認定書,接下來介紹一下責任的劃分依據:
事故發生後,無論是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雙方的事故責任都是由雙方所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和事故成因而定的。如果都完全遵守交通法的規定,將極大地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哪方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多,哪方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更嚴重,對事故成因的比重大,就越有可能在事故中承擔更多的責任。
在簡易程序中:當場定責是依據雙方的陳述與事故車輛的碰撞及事故時各車輛大致所在位置而定的,且需要雙方同意並簽字,通常適用於一方全責且事故成因明顯而雙方均無異議的場合。而事後去交警隊調解定責,相比前者交警會看一下事故有關監控錄像,心裏有一定判斷後再組織雙方協商責任,有的交警還會將監控視頻給雙方當事人看,雙方同意簽字即可。但簡易程序由於不需要説理,且人類作為個體,每個人的認識及意識都不同,交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每個交警所認定的責任未必就是一致的,特別是在有爭議的事故責任劃分中,且在各省市也會有同樣情形卻劃分不同責任的情況出現。
在普通程序中:由於普通程序需要説明理由,在責任劃分時就需要充分詳盡地調查事故的成因及雙方的違法行為。做車速鑑定看是否有超速行為,車輛檢測看是否違規改裝車輛或剎車失靈等,看視頻監控瞭解雙方的碰撞前因後果及違法行為,與雙方交談了解事故發展的經過及事後的結果,如果必要交警還會邀請事故當事人到事故發生地一塊做現場勘驗。對於某些案件還要檢測其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的可能。以此來確定,是否只有一人存在交通違法行為,還是説雙方都有多個交通違法行為,哪方的違法行為更多,更嚴重,從而劃定事故責任。例如:逆行、借道行駛、轉彎未讓直行先行等均是較為明顯的違法行為。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通常還要讓渡10%的責任比例。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在還未定責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雙方的交通違法行為,以此作為定責及複核的依據,而對於事故責任清楚,爭議不大,雙方都真心認可責任的情況,也可以儘早簽字提車,避免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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