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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緩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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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緩刑案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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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罪如何緩刑

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刑法》第213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而原則上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構成累犯者;

二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得出不關押也不會再危害社會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