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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票據法本票

法律1.35W
我國票據法本票
我國票據法本票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

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

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

如果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

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