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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法律1.04W
醫療機構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醫療機構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