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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處讓去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法律1.61W
法院保全處讓去裁定書是什麼意思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保全處讓去裁定書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在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的行文中,建議注意保持人民法院中立、無偏的立場。

       1、實務中一些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將作出裁定的經過表述為:“原告××與被告××××一案,本院正在依法審理中,為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理和便於執行,根據原告的申請,依照××之規定,裁定如下”。

       其中“便於執行”之表述其實並無必要,客觀上也容易使當事人尤其是被告產生“法院預設立場、被告未審先敗”的觀感,有悖法院中立、無偏的立場。應當改為“為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即可。

       2、有的裁定書中卻僅僅表述為“將××賬户××的資金××元予以凍結”,未寫明期限,而只是在送達裁定書時口頭向申請人及被執行人告知。這種做法欠妥,法院保全處讓去裁定書應當在裁定書中一併予以註明,即:“將××××的資金××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自將×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