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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的代持股問題

法律1.45W
個人合夥的代持股問題
關於代持股票的納税主體確定問題

對於企業代個人持股的所得税徵收,《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税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二條有明確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税收入計算納税”。對代持股票轉讓的營業税徵收以及企業之間代持股票轉讓的企業所得税徵收,應按其法定形式確認納税主體,以代持方為納税人徵收營業税及所得税,如委託方已將收到的轉讓款繳納了營業税及所得税,且兩方所得税又無實際税負差別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徵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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