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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上的債務人死亡該向誰追討債務

法律1.44W
商業上的債務人死亡該向誰追討債務
商業上的債務人死亡該向誰追討債務
1、向債務人的配偶討債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屬於夫妻共有債務的,死亡債務人的配偶負有償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製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向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討債的情形。
死亡的債務人有繼承人並且繼承人繼承了其財產的,應當對債務人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的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事實基礎是其是否繼承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