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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確認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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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確認補充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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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書怎樣寫才有法律效力?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法律意見】

夫妻協議書合法首先雙方是自願、表達真實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協議書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協議法律效力生效,其次,除了協議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條 【合同效力援引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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