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法律2.37W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您好,關於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以沒有完成的建築物設立抵押權,抵押合同不能立即發生物權的效力,只能在當事人間發生債的效力。因為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還需要登記。對正在建造的建築物來説,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與抵押權的成立是有區別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將來建成的工程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權只可能在建築物建成後才成立。也就是建築物抵押合同是以設定某種將來的權利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現在就可設定某種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説,在建建築物抵押是一種附帶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權利方可設立。
《民法典》沒有區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生效,給實踐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亂。從通行的物權債權區分學説上看,合同行為是抵押權產生的必要條件,但不是直接產生抵押權的充分條件。作為物權,抵押權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還須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發生當事人雙方設定抵押權的權利義務,但抵押權不成立並不等於抵押合同無效。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押當事人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等;
二、抵押物的名稱、建築面積、處所;
三、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本息歸還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毀損、滅失責任;
五、抵押物保險受益人;
六、抵押物的佔管方式;
七、抵押物被處分時受償人的順序;
八、違約責任及補救措施;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十一、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以中文書寫,以兩種以上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主。
在建工程的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是否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根據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原則。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應把整宗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建築物一併抵押,而不能僅僅抵押在建工程建築物佔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建築物的數量、面積、有關權證號碼等情況應在抵押物清單上載明。在建工程抵押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抵押物登記證。銀行要密切關注在建工程的建設施工情況,根據實際及時辦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當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客户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一、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
二、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
三、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的(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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