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要素
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要素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於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
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後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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