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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君滿幾年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法律2.34W
孫君滿幾年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孫君滿幾年調解無效准予離婚
1.兩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説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證明分居事實且滿兩年,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