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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中轉包

法律2.73W
快遞中轉包
土地流轉承包過程中轉包和租賃的效力分別如何
農地轉包、農地租賃,是土地流轉承包過程中兩個重要的詞彙。在農地這個領域,很多地方在制定轉包合同範本時,都是混用的,因為土地承包法很多詞彙並不符合法理邏輯,估計是法律言語粗鄙的立法者本着“生動活波、貼近農村生活、便於百姓理解、保持政策一貫性”之類的立場做的表述。 但是既然法律創造了這一概念,相應法律概念體系在理解上就要做調整,也還是有一些差別的。以下分述之 歷史背景上,轉包是隨着承包(包括土地承包、國有企業內部承包、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等中的承包概念)這一概念繼續發展對應的概念,這一承包,有個大內部的概念,即一個集體(對應集體成員農民)、一個企業(對應企業管理人員及職工)、一個工廠(對應工廠人員)等。承包之後,承包人再向外流轉才能是轉包,都是“包”,首先是“承”,接着是“轉”,而租賃這一概念則更具有一般意義,沒有這麼多特殊歷史背景。 期限上,轉包不能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一般耕地不會超過三十年,林地不超過五十年;租賃則二十年為限,超過無效。 是否第一手轉移出去上不同,轉包對應承包,土地所有人不可能轉包出去,只能是承包人(作為第二手)轉包;租賃不一定,所有人也可以簽訂租賃協議,第二手可以租賃,但要一般要所有人同意方可。 詞源上,轉包是中國社會政策化境下自己獨創的言語來表述中國的情況,而租賃則是中國各國民法及傳統民法理念中就有的一種債權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