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原始取得
用益物權原始取得
用益物權原始取得的規定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呢,進行一定的物權方面的具體的,比如説通過徵收罰款,還有先佔等方式取得。原始取得:
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1)勞動生產、孳息(2)公法方式:
徵用、沒收、罰款、罰金等(3)先佔、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取得、善意取得繼受取得:
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1)基於合同(買賣、互易、贈與):
(2)基於繼承(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遺贈物權取得,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物權的取得。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取得,也稱為物牧的設定,因為它們都是所有權人在其物或財產上設立的負擔,麗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權或在條件成就時的變價求償權。
物權取得後,其權利內容和客體物本身可能會發生變更,甚至因轉讓或客體消滅而消滅,這些行為和事實共同構成物權變動,又稱物權的得喪變更。
在物權變動中,取得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
只有先取得物權,才會產生變動閽題。
在物權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權的取得,因為只有有了所有權,才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定,才有轉讓、贈與等將所有權轉讓與他人和拋棄所有權的所有權喪失行為,才有整個物權體系的得喪變更。
因此,研究物權變動必須首先研究物權取得,而研究物權取得必須首先研究所有權的取得。
甚至可以認為,所有權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個物權變動的研究。
由於物權對世性,因此,法律必須規定嚴格的統一規則,使取得的物權具有統一的對世效力。
因而物權的取得必須是一種適法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才能產生取得物權的效果。
物權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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