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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監護人犯罪

法律2.88W
唯一監護人犯罪
唯一監護人犯罪判刑了怎麼辦

需要明確一點,從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兒童的唯一監護人犯罪,事實上是無法送監執行的。


無法送監可能會按以下方式加以處理:


1、執行機關拒絕簽收,導致罪犯事實上無法送監,長期滯留於社會上,形成執行困難,需要在政法委主持下,由檢察機關牽頭予以定期清理;


2、決定機關(人民法院)改為暫予監外執行,送交社區矯正機構執行。但根據2015年兩院兩部《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兒童唯一監護人不屬於法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因此,這種做法涉嫌違法操作。


3、部分省市由政府發文,對被收監罪犯子女的安置做出專門規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5月頒佈《關於加強本市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對罪犯年幼子女作為“困境兒童”之一加以專門安置。但類似規定的有效執行還要考慮到民政部門兒童福利院的建設程度,實踐中仍有諸多困難。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閲讀或者向他宣讀。


綜上所述,孩子如果只有一個監護人肯定是沒有辦法直接按照客觀的處罰情況將罪犯收押的,法律也並不是不近人情而不顧孩子的生存和成長問題而會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而減輕適當地刑罰以保證公平與人情的相統一。如果對此還有什麼疑惑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