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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關係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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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關係解除條件有哪些
收養子女關係解除條件有哪些
(1)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另一方不同意,這是法定解除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收養關係,不管出於什麼理由都屬於協議解除。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我國民法典規定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形成擬製的血親關係,與生父母子女關係一樣,養父母必須承擔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如果養父母對未成年的養子女有虐待、遺棄行為,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3)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