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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申請執行期限超過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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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申請執行期限超過了怎麼辦?
超過申請執行期限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對於超過申請執行期限怎麼辦的問題,過了執行期限的話,就喪失了法律救助條件與機會了。

無論是法院判決還是強制執行,都是法律救濟的形式和措施,過了申請法律救助措施的時限了,法院可以以程序為由不管了,所以你這事真就可以能永遠失去判決書栽定給你的權益了。

你可以償試以下辦法來進行粥補也許還有一線生機:

一、法律救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是維權中不得不到最後才使用的方法,雖然是過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但是判決書也不是一張絕對無用的白紙。你在強制執行期間沒用申請,目前已經過了申請期限,但是對方法定義務並沒有消除,仍然還有償還和給付的義務。你應該就目前的現狀向當地判決的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法院督促、栽定對方履行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與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按照《民訴法》的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有時效中止、中斷法理,如果法院真要是主張公平,在以上法理概念上能找到“由頭”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對這種情況有應對之策,即對被執行人實施行政措施,如拘傳拘留被告等,再抗拒執行的話,還可以以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處罰他。

二、你也可找對方協商,給予對方的優惠條件,要求對方履行或部分履降低以損失吧。還可以與對方達成履行的協議或還款計劃,如果對不肯的話就只能用其它沒辦法了。

三、試着通過再次訴訟的方式操作,也許還可以獲得機會。如果有新的證據和事實能夠再起訴時將原判決沒有履行部分申請在內就可以了。但這樣的事有爭議,雖有成功案例,但操作比較麻煩,最好在當地找個“刁鑽”律師來幫你操作。

四、如果依法和正常渠道解決不了,那也還有辦法,也就是找社會上的“討債公司”為你主張,這些人一般是黑白道都通的,只是成本要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