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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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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
繼承權雖因身份而產生但具備取得遺產的權能,因而兼具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屬性,當遺產為物時,就存在與物權產生衝突的可能。但實踐中,由於放棄繼承情形的存在,繼承權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取得資格,也即對遺產物的或然性所有。而我國法律設置的擬製繼承,顯然有助於消除此種權利的不安定狀態。申言之,通過法律的擬製,將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從而加快了遺產物的繼承過程,將待定的物之或然性取得變更為確定的物之必然性共有。在這一過程中,以“取得”為特徵的繼承權糾紛也被技巧性地轉化為以“確認與分割”為特徵的物權糾紛。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很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