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附隨義務
共同飲酒人有什麼義務
共同飲酒為讓客人盡興娛樂迴避不了熱情敬酒、勸酒的飲酒習俗。相互之間正常飲酒本身雖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也沒有約定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共同飲酒的先行為下附隨產生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飲酒行為致使他人發生特定的危險,其他共飲人才凸顯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相應的法律關係。從侵權法確認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知,法律賦予共同飲酒人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只要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可能會避免或降低侵害風險的發生。該義務主要是:
(一)提醒、勸阻、通知義務。
共同飲酒過程中雖沒有強迫其他共飲人不飲酒的權利,但發現共飲人出現酗酒、醉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提醒、勸阻已進入興奮狀態不能自拔的共飲人停止酗酒。如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
(二)扶助、照顧、護送義務。
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飲人應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應當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脱離危險的環境和狀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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