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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什麼限制

法律1.87W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什麼限制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什麼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