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寄押 和 臨時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訴訟法臨時寄押及路途時間是否計入羈押期限
(一)異地臨時寄押和押解路途上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持此意見的依據是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查獲通緝在案、越獄逃跑的以及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通緝令》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抓獲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可以適用公安部規章中“臨時寄押”的規定,這段時間不屬於刑事拘留。押解路途上的時間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二)臨時寄押時間應計入刑事拘留時間,押解路途上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外地公安機關根據網上信息抓獲被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後,一般是依據立案地公安機關傳真或者從網絡上下載的拘留證對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相當於立案地公安機關委託外地公安機關先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並臨時寄押,因此需計入刑事拘留時間。押解路途上的時間不應計入刑事拘留時間,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第三款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三)從刑事拘留的實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角度,將臨時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時間都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才符合立法原意。
以上觀點沒有很好地區分刑事拘留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辦案單位的不同作用,所以一概而論地以某種理由認為應當或者不應當將臨時寄押及押解路途上的時間都應計入刑事拘留期限是不合適的。對於這一問題,應當先將犯罪嫌疑人和辦案單位分別看待,再來討論以上期限是否應當計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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