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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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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限監督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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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羈押期限監督適用刑事規定是什麼

回答"羈押期限監督適用刑事規定是什麼"的答案如下: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其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在羈押期間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後的十二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三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