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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羈押期限

法律1.97W
一審羈押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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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結期限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