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抵押合同但沒辦登記
沒辦登記的抵押合同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合法成立或者已簽訂的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債權人不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補辦抵押登記。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為不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沒有設定,抵押合同並不因此而無效。合同既已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就產生拘束力,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就應按合同履行。
(二)權利憑證已經交付而登記機關有過錯的,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設立。如因登記機關的原因,未辦登記手續,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交付給抵押權人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權有效設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故意不辦理登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債權人無過錯,法院可判令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有抵押人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法院如查證屬實,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合同肯定是因為雙方之間建立了抵押權關係之後,才需要簽訂的。而以書面形式將抵押的內容固定下來,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比較好的。不過,在具體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上述的一些事項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否則的話,自己的合法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遼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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