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教師侵權行為
學校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學校及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生活中,時常有意無意地侵犯未成年學生的各種權益,以下諸種侵權行為應當引起老師們的高度警惕:
1. 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準;學校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校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體育運動、勞動或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2. 學校強令學生徵訂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生活用品,強令學生認購所謂“獻愛心”賀年卡片;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就餐指定食堂,購物指定商店;教師以上課做小動作為由扣押學生自用的書籍、玩具,以“少兒不宜”為由沒收學生自備的手機、遊戲機;學生車輛在校遺失,按校規“責任一律自負”,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自主選擇權。
3. 教師懷疑學生偷竊財物或考試作弊,要求學生當眾打開書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攝學生生活肖像,用於招生廣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將學生的投稿修改後,以校團委的名義發表,並參加評比活動,因此領取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獲利權)和榮譽權。
4. 教師以愛護學生為由,擅自開拆學生私人信件;學校按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張榜公佈學生的學習成績;語文教師懷着“奇文共欣賞”的心態,“演説”學生寫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能參加一些教學活動,學校未予以適當安排;對於患有急病的學生,學校不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繫,不及時送醫院搶救治療,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獲得照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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