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違約金過高法院會判嗎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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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會怎麼處理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側重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有限制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
1、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另一方違約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的數額。
2、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權相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對違約金問題,人們在尊重當事人自由地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為了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副作用,確保合同的誠信履行,在一定情況下對違約金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約正義理論的。從審判實踐上看,對違約金進行干預也是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守約方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約定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偏離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為取得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成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收入的手段,從而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相悖。
法律上的約定就是分成了法定違約金和事先約定違約金的這兩種情況,但違約金具體應該怎麼收是沒辦法統一的進行規定的。除非有確實的證據,單純的向法院提出違約金約定的過高或者過低的也都不會被採信。因此,看似簡單的違約責任,其實在擬定詳細條款的時候需要各方謹慎進行過計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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