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訴狀在開庭後是否可以追加要求
法律3.1W
上訴時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夠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項訴訟權利,還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時審結,不至於浪費審判資源,給當事人造成訴累。因為: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時,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已基本明確,案件的性質(案由)及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已基本確定。當然,由於必須參加訴訟的被告在一審程序中沒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追加被告仍應在發回重審後的一審程序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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