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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適用期限有多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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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適用期限有多久的
監視居住的適用期限有多久的
1、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2、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3、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過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所,無固定居所的,不得離開指定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接到傳訊時準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