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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組織活動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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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組織活動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組織活動者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組織活動者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自願參加一定風險文體活動的除外。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