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從預算包乾結餘中提取的集體福利費開支範圍的暫行規定
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從預算包乾結餘中提取的集體福利費開支範圍的暫行規定
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從預算包乾結餘中提取的集體福利費開支範圍的暫行規定由財政部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七日發佈。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1-06-17
實施時間:198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文件
一、根據我部關於《文教科學衞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中央級工、交、商事業單位預算包乾和收入超收分成試行辦法》、《中央級農業事業單位試行預算包乾若干規定》中有關提取集體福利費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集體福利費可用於下列開支:
(一)本單位舉辦的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的補助;
(二)本單位舉辦的少年之家、校外輔導站所需費用的補助;
(三)職工家屬統籌醫療費超支的補助;
(四)本單位舉辦的理髮室、浴室的補助;
(五)開展職工業餘文體活動所需費用的補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體福利開支。
三、集體福利費不得用於下列開支:
(一)嚴禁用於請客送禮的開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給職工變相發放各種實物;不得濫發津貼、補貼,以及任意擴大津貼、補貼的發放範圍的提高發放標準;
(三)不得用於增加人員(包括臨時工)的開支;
(四)嚴禁用於違反財政制度的開支。
四、 本規定限於在北京市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執行。 在北京市以外地區的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除有明文規定者外,按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 中央級在京的行政機關的具體實施細則, 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備案。中央級在京的事業單位可比照辦理。
六、 本規定自一九八一年起執行。 各單位過去自行規定的辦法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應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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