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
郵電部關於義務兵專用郵票使用暫行辦法
為體現黨和國家對義務兵的關懷,促使義務兵安心服役,方便廣大義務兵郵寄信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7-28
實施時間:1995-07-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國家對義務兵的關懷,促使義務兵安心服役,方便廣大義務兵郵寄信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是指郵電部發行、供義務兵交寄國內平常信件使用的專用郵票。
第三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為軍事題材系列郵票,由郵電部、總參謀部共同研究設計圖案,郵電部統一印製發行。
第四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按全軍每位義務兵每年50枚的數量印製配發。
第五條 總參謀部負責為郵電部提供年度義務兵數量及“義務兵專用郵票”印製的總數量。
第六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不受發行年度限制,可長期使用。
第七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面值為20分,如遇國家調整郵資時,原20分面值的義務兵專用郵票仍可等同於郵資調整後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郵資郵票繼續使用。
第八條 郵電部分年度將全部義務兵專用郵票,按規定封裝後一次或分兩次送交總參謀部。由總參謀部及總政、總後、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武警總部等大單位進行分發後,再經郵政系統機要寄發至各地縣以上郵電部門轉送至當地駐軍。
第九條 軍隊和郵政部門需滿足義務兵對使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時限要求,保證義務兵信件的及時遞送。
第十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贈送及投放郵市進行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義務兵專用郵票,每枚只限寄發重量不超過20克的水陸路國內平信使用,如需寄發國內掛號信、航空信,可按現行郵資將義務兵專用郵票積累起來貼用。遇有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而超過20克的平信或欠資信件,退回原寄件人補足郵資,無法退回的按欠資郵件處理。
第十二條 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必須使用國家標準信封,並按規定書寫收寄信人地址和郵政編碼。
第十三條 貼用義務兵專用郵票的信件,可由義務兵投入信箱、信筒,亦可集中送到郵政部門營業窗口。由郵政部門按照規定蓋銷貼用郵票,予以投遞。
第十四條 如發生局部戰事或戰爭,國家進入非常時期,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可另行規定並實行新的義務兵信件免費辦法。
第十五條 發行義務兵專用郵票後,現行的“義務兵免費信件”三角戳記即停止使用,由軍隊各大單位統一保存。
第十六條 軍隊和地方有關義務兵專用郵票發行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分別由總參謀部和郵電部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參謀部、郵電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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