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倒走健身被停放的兒童車絆倒索賠被駁回
李大媽在小區內下沉式廣場進行倒走健身時,被一輛靜止停放的兒童小推車絆倒受傷,接受手術治療後,她將當時放置小車的王大媽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5萬餘元。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李大媽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三年前受的傷,為何沒過訴訟時效?
經查,本案原、被告居住於同一小區,該小區內有一塊圓形、直徑約14米的下沉式廣場,廣場周邊有多處台階上下,廣場中央有一處直徑約6米、由下水井蓋所圈圍的圓形區域。
2016年9月20日早晨9點左右,李大媽在廣場內繞着下水井蓋所圈圍的區域外圍倒走健身,此時,王大媽將一輛兒童小推車放置在廣場內後,帶着孫女在附近玩耍,不料正在倒走的李大媽撞到小推車倒地受傷,經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接受手術治療住院11天。
“我平常有散步健身的習慣,之所以會出意外,就是因為被告隨意放置兒童車。”庭審中,原告李大媽稱其不知道被告何時放置的兒童小推車,其在倒走前沒有發現下沉式廣場內存在任何障礙物。“被告帶着孫女在廣場外面玩,我則是按照不一定規則的圓圈倒着行走,沒有觀察後面的情況,結果倒走了兩三圈就摔倒了,摔倒時才看到被告從廣場外面下來。”
庭審過程中,被告王大媽辯稱,該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016年10月原告已經出院,但起訴之日為2019年11月”。而且被告認為,原告倒步健身的場所應選擇在平坦、面積較大和人員較少的地點進行,而案發場地明顯不適合非常規的倒步健身運動,“我當時看到她在倒走,所以將小推車放置在下水井蓋所圈圍的圓形區域內部,不在原告倒走的一圈路線上,然後帶着孫女在圓形區域內一起跑步,邊跑步邊喊一二一的口號,五六分鐘後,原告撞到小推車,完全是其自身疏忽和過錯造成的。”
經查,無監控視頻可以顯示該下沉式廣場內事發時的經過。
針對本案第一項爭議焦點,即原告提起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承辦法官指出:根據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起訴訟,受害人必須知道自己所受損失的數額,不能夠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數額,就無法提起訴訟,訴訟時效自權利能夠行使之日起算。”承辦人表示,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後續治療的,應自治療終結之日計算訴訟時效。
本案中訴訟過程中,醫院出具診斷載明:原告於2016年9月20日受傷,於9月26日行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內固定(右PCCP)術,目前術後三年仍在隨訪治療期間,PCCP鋼板暫未取出。所以原告治療尚未終結,提起本案的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自身疏於觀察,被告不擔責
至於本案中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承辦人表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首先,事發場所為小區內一處下沉式廣場,屬於公共場所,四周有多處台階可供人進出,並沒有禁止性規定載明不允許將兒童小推車放置於該場所。
其次,原告在該區域內部繞圈倒走,作為一名成年人,原告對於倒走會產生的安全隱患具有認知能力,在倒走時理應具有高度注意義務,時時關注其身後的情況變化,避免撞到物體受傷,但原告未觀察身後情況,導致自身撞到被告靜止停放的兒童小推車後受傷,該損害系由原告自身過錯導致,應由原告承擔相應後果。
再次,原告倒走本身即將自己置於一種危險境地,其不觀察身後狀況存在摔倒風險,被告帶孫女在該廣場玩耍,在此臨時停放兒童小推車屬於正常行為,並無不妥,不存在過錯。
關於原告訴稱其並未注意到被告何時將兒童小推車放置在廣場內,其繞圈倒走了兩三圈即摔倒,摔倒時被告是從下沉式廣場外面下來的意見,法院認為,原告在倒走時雖然看不到身後的狀況,但可以觀察到前面的狀況,“李大媽倒走時的軌跡大致是圓圈狀,則她在倒走時可以觀察到的視線範圍也在不斷調整擴大。”承辦人説,原告倒走的圓圈直徑約6米,原告在摔倒前倒走了兩三圈,按照一般生活邏輯,原告在倒走的過程中理應發現被告放置了兒童小推車。
“假設如原告所言,其摔傷時被告是從下沉式廣場外面下來的,則在原告倒走了半圈的過程中,被告至少實施了從下沉式廣場外面下來、放置兒童小推車、返回下沉式廣場外面三個行為。”承辦人表示,因被告當時近60週歲,年紀較大,且帶着孫女,則完成上述三個行為的過程中,原告理應會發現被告放置兒童推車的行為。所以對原告上述訴稱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最終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事發地點為小區內一處下沉式廣場,屬於公共場所,原告在倒走時撞到被告靜止停放的兒童小推車摔倒,主要原因是原告自身疏於觀察所致,被告將兒童小推車放置於該場所不違反禁止性規定,所以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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