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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運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是否當然免責?

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同時,各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中均約定有:“下列情況下,……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以下簡稱“無證書免責條款”)故此,當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的情形時,保險公司常以此拒不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責任。

道路貨運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是否當然免責?

雖然,《保險條款》約定相應免責條款,但保險人並不必然能夠據此免責。為此,筆者根據日常辦理此類案件經驗,做簡要總結和歸納。

《保險條款》免責事由有效性分析

《保險條款》免責事由的適用,以其合法成立有效為前提。然,《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的成立有效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條款,對“無證書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通常從有以下觀點:

(一)保險人未履行法定提示及説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1、從實體上看,保險人應當盡到法定提示及説明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就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結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人在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

因此,保險人不僅應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還需要進行“解釋説明”,即應當以投保人所處的階層一般人的認識水平為準,同時兼顧特定投保人的特殊個體狀況,使投保人充分理解條款含義。

2、從程序上看,保險人對完成免責事由提示及説明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實踐中,常以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簽字蓋章為重要參照依據。

(二)《保險合同》免賠條款作為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義務,排除了投保人及受益人的權利,因而無效。

有觀點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無效。保險條款中關於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時保險人免責的規定,事實上屬於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不能據此免除保險人責任。[1]

《保險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當然,即便是《保險條款》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亦並不能直接以駕駛人不具有從業資格證書為由,認定其符合免責事由,徑行確認保險人免責的請求成立。對於《保險條款》中關於“無證書免責條款”的解釋,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2種不同理解,尤其是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公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之後,分歧更慎。

第一種意見:《保險條款》既已約定“無證書免責條款”,在保險人履行法定提示及説明義務後,合同條款當然成立並生效,應當遵從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義務。

第二種意見:“無證書免責條款”諸多概念不清,系屬概括性條款,不應當理解為“經營性貨運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主要理由有二:

1、“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已為國家所取消,非保險條款所指“必備證書”。

條款中關於“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係指哪些證書,其中是否包含“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持反對意見者多認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已不在職業資格目錄之類。同時,《通知》特別強調:“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准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鈎”。亦即説明,“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並非免責條款中所約定的“必備證書”,因此,保險人據此提出免責不成立。

2、從保險法學説上看,以無貨運從業資格證書為由拒賠,不符合保險立法本意。

從機動車車輛保險的目的及法律、社會意義上看機動車車輛保險設置的初衷在於藉助保險/社會的力量,通過多元化的損害補救機制,分散加害人的風險。保險法學説上看,該免責條款系屬“狀態免責”,即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要被保險人處於某種特定危險狀態下,保險人即可免責。[2]然,駕駛人員只要具備相應車型的準駕資質即可,是否具有貨運從業資格證書並不會因此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風險。

有基於此,雖然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約定了“無證書免責條款”,但在駕駛人不具有《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情形下,並不必然能夠免除其保險責任。

當然,除前述觀點外,也有諸如認為無從業資格證書駕駛經營性貨運車輛,符合《保險法》第52條法定免責事的聲音。總之,對於這一問題,目前司法實務中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根據個案情形之不同,裁判觀點亦有所不同。筆者謹以本文為契機,拋磚引玉,與諸位同仁請教探討。

[1]、曹俊:《貨車司機無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據此拒絕理賠敗訴》,《人民法院報》總第7197期第3版

[2]、[日]山下友信:《保險法》,有斐閣 2005 年版,第3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