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23日,原告張與被告許、被告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州市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原告作為賣方擬轉讓其位於某號房給被告許;該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99萬元,在合同簽訂時被告許向原告支付定金5萬元;該房地產處於抵押狀態,賣方需委託擔保公司擔保融資贖樓的,須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擔保公司和居間方指定人員出具公證委託書,辦理贖樓手續,買方應予協助;完成贖樓後,應將房地產證原件託管於居間方作為辦理過户手續之用;被告須於2008年2月20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交房保證金之外的剩餘首期款23萬元至雙方指定的賬户;買方逾期付款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支付該房地產總價款20%的違約金;本合同簽訂時,買方向居間方支付5940元,如買賣雙方未能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則此款項作為居間必要費用無須退還,因居間方原因導致的除外。合同簽訂當天,原告即收取了被告許支付的定金5萬元,並於同日將此款項交由被告房地產經紀公司監管。此後,原告未委託擔保公司贖樓,亦未依約將房地產證原件託管於居間方。至2008年8月6日,原告提前向銀行還貸,註銷了涉案房產的抵押登記。被告許在上述合同簽訂後,除支付5萬元定金外,亦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其餘款項。2008年5月30日,原告委託律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2、被告許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98000元,被告房地產經紀公司向原告返還代為收取的購房定金5萬元;3、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反訴請求法院判令:1、原告雙倍返還定金共計10萬元;2、被告房地產經紀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審理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兩被告於2007年12月23日簽訂的《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切實予以履行。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未依約贖樓將房地產權證託管於居間方,而被告許除支付5萬元定金外,亦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其餘款項,且在涉案房產已註銷抵押登記的情況下,仍表示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故原告與被告許均存在違約行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於原告請求被告許支付違約金198000元以及被告許反訴請求原告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均予以支持。因被告許在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不願繼續履行上述合同,故對於原告請求解除其與兩被告簽訂的合同,亦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收取的定金5萬元,亦應直接返還被告許,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向被告公司支付必要費用5940元。遂於2008年9月9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一、解除原告與兩被告於2007年12月23日簽訂的《二手房預約買賣合同及居間服務合同》;二、被告許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98000元;三、原告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被告許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其中5萬元由被告C公司向被告許返還);四、被告許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被告C公司支付5940元;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被告R的其他反訴請求。本案本訴受理費2522元、反訴受理費1150元,共計3672元,由原告承擔1672元,由被告許承擔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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