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渣男”不代表認可強姦行為,防火防盜防閨蜜
近日,四名女生系朋友關係,一起在一人家中聚餐,其間,飲酒數瓶,林某不勝酒力,喝醉後説了一句“要渣男”,另外三人為了“滿足”林某的“願望”,便將其醉酒的樣子拍下併發給一名男子“李某”,李某隨即將林某借走,帶到一酒店和醉酒的林某發生性關係。又將此過程錄像併發給同學鄭某,鄭某又來到酒店對仍處於醉酒狀態的林某實施強姦行為。
次日,李某自首,鄭某和另外三名女生被傳喚到案,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五人均被判處強姦罪,李某處以有期徒刑九年,鄭某處於有期徒刑七年,三名女生被判處緩刑。
法官審理
李某和鄭某違背婦女意志,趁婦女醉酒之際,輪流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屬於輪姦,系主犯。三名女生聯繫被告人,也屬於強姦罪,系從犯。
被害人在醉酒狀態説出“要渣男”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不能認定為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可見,輪姦是強姦罪的加重情節,而女性不能單獨構成強姦罪,但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幫助聯繫,幫忙控制住被害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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