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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上頭電子煙”,滬一男子一審獲刑7年

販賣“上頭電子煙” 滬一男子一審獲刑7年

販賣“上頭電子煙” 滬一男子一審獲刑7年

2021年12月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販賣“上頭電子煙”案,被告宋某當庭認罪認罰,一審獲刑7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庭審現場。

宋某自稱是一個賣電子煙的,但他賣的電子煙卻特別容易讓人“上頭”。2021年7月起,宋某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該電子煙內的煙油含有“合成大麻素”。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目前已被我國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今年8月,民警在宋某的暫住地查獲5瓶無色透明液體,經鑑定,上述5瓶無色透明液體共計28.89克,均檢出大麻素類物質成分。據宋某供述,該無色透明液體是“上頭電子煙”煙油,自己曾多次直接出售或裝填在電子煙內向他人銷售。

宋某這一行為觸犯了刑法,最終被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靜安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張忠平介紹,銷售含有該類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煙”,屬於販賣毒品行為,吸食“上頭電子煙”,則屬於吸毒行為。

本案中,快遞、閃送扮演了重要角色。宋某就是通過快遞、閃送等方式銷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煙油和電子煙,交易涉網絡、寄遞和跨地域販運,交易形式隱蔽。“宋某的銷售模式不是個案。”張忠平説,近年來,在靜安區檢察院辦理的新型毒品案件時發現,在新型毒品交易過程中,雙方往往會事先通過微信、電話聯繫,後以快遞、閃送方式寄遞毒品。

張忠平表示,靜安區檢察院還將進一步排查案件中涉及的寄遞行業毒品犯罪監督管理問題,推動收寄驗視、實名收寄等寄遞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促進寄遞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圖片提供:上海靜安區法院)